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3932号原告;杨军,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刘伯银,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杨军与被告刘伯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杨军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杨军负担。
审判员 魏树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史龙国
书记员蒙文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