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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9民初3932号

杨军与刘伯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军;刘伯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3932号原告;杨军,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刘伯银,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杨军与被告刘伯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杨军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杨军负担。

审判员  魏树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史龙国

书记员蒙文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