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4执恢72号之四
申请人:项鑫,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342622196712300115,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张斌,男,1964年4月5日出生,342622196404050011,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2日生效的(2016)皖0124民初2951号判决,于2019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斌详见执行裁定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路××幢××室房产证号:合产110100650(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斌所有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路××幢××室房产证号:合产110100650(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查封期限为1095。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红
书记员 吴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