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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3执42号之三

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义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兴义市升华选矿厂、韩朝芬、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兴义市升华选矿厂;韩朝芬;李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3执4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坪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215302292E。

法定代表人:尤昌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兴义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黄草办柯沙路**组织机构代码:688404211-1。

法定代表人:韩朝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省兴义市升华选矿厂,住,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黄草办柯沙路**织机构代码:62249358-3。

法定代表人:韩朝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韩朝芬,女,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执行人:李静,女,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本院在执行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义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兴义市升华选矿厂、韩朝芬、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兴义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兴义市升华选矿厂、韩朝芬、李静履行(2018)黔23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共同偿还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90万元及利息、复利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4644元,本案执行费8144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黔23执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兴义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贵州省兴义市“锦城商住楼”1-1、1-2、1-3、1-4、2-1、3-1号房屋,又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黔23执4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兴义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贵州省兴义市“锦城商住楼”1-5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兴义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贵州省兴义市“锦城商住楼”1-1、1-2、1-3、1-4、1-5、2-1、3-1号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德莉

审 判 员 马章鸿

审 判 员 卿烽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洁

书 记 员 蒋新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