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0381行初7号原告郝荣芝,女,生于1950年1月27日,汉族,丹江口市人,农民,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敏,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丹江口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丹江口市新港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3814218054805。法定代表人陈钧,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王元柱,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原告郝荣芝诉被告丹江口市公路管理局公路行政征用一案,于2018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荣芝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荣芝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荣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荣芝负担。
审 判 长 薛金凤
审 判 员 王汝军
人民陪审员 王 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祥敏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