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2926刑初29号 公诉机关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东乡族,小学文化,农民。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东乡县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乡县检察院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2日14时许,东乡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从东乡县汪集乡盐沟村新庄社7-2号被告人马某某家中查获自制射钉枪一把,射钉弹数枚,钢珠400颗。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枪支没收单据、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业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在本案中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没收涉案自制射钉枪1把、射钉弹数枚、钢珠400颗(由公安机关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马忠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