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921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熊先明,女,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被执行人:李惠,女,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先明与被执行人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惠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921民初75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立案执行时被执行人李惠应向申请执行人熊先明履行的义务为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4月17日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惠纳入失信、限制消费令并已签收。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惠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同时本院分别进行了传统查询、调查了住房公积金与保险公司,以上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将上述情况以及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惠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李惠没有任何可供执行并可处置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涓
审判员 李清荣
审判员 彭朝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