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4执173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黄山北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7010461T。
法定代表人:牛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庐江县圆强雨伞厂,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冶父山街道计生办西侧,营业执照注册号341421600164767。 经营者:徐其明,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陈方福,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张明,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关于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上简称庐江农商行)与庐江县圆强雨伞厂、陈方福、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明在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5.15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明在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438.6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靳真卫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