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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82民初102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与傅东华、董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傅东华;董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82民初102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地址:凤城市凤凰城管理区翰墨街**。

负责人:高悦,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宇博,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住凤城市。

被告:傅东华,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住凤城市。

被告:董波,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住凤城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诉被告傅东华、董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2019年4月18日,经传票传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被告傅东华、董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90元,减半收取36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承担。

审判员  周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