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82民初102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地址:凤城市凤凰城管理区翰墨街**。
负责人:高悦,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宇博,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住凤城市。
被告:傅东华,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住凤城市。
被告:董波,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住凤城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诉被告傅东华、董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2019年4月18日,经传票传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被告傅东华、董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90元,减半收取36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承担。
审判员 周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