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03民初1131号
原告: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紫薇佳园二期3栋201、202号。
法定代表人:黄道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敦银,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帅敏,女,汉族,1987年8月15日出生,居民,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帅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并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开庭审理,给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通知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说明正当理由,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小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