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302民初654号
原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育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吉林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铁峰,男,1964年10月3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
原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与被告王铁峰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