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3453号
原告:郑州中鸿创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070064376N。
法定代表人:孙旭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跃武,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家欢,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鲲鹏,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楷林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44059881K。
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州中鸿创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鲲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且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州中鸿创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建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牛童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