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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民初3453号

郑州中鸿创富置业有限公司与吴鲲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州中鸿创富置业有限公司;吴鲲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3453号

原告:郑州中鸿创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070064376N。

法定代表人:孙旭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跃武,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家欢,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鲲鹏,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楷林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44059881K。

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州中鸿创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鲲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且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州中鸿创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建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牛童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