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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4执4号之五

陈某某、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甘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024执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69年6月19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80年7月18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

被执行人:甘某某,男,1970年7月9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关于陈某某与陈某某、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甘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520.71元,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甘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520.71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建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邵辰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