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024执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69年6月19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80年7月18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
被执行人:甘某某,男,1970年7月9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关于陈某某与陈某某、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甘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520.71元,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甘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520.71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建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邵辰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