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02执20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罗加祥。被执行人长沙三良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同日,本院送达腾房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及房产实际占用人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腾空XXX大楼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现因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后,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湘0102执208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龙 海
审判员 杨骐铭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一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