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05刑初116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籍贯贵州省赤水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赤水市,现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海检公诉刑诉〔201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13日闽D×××××人袁某某酒后驾驶闽DJY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厦门市海沧区孚莲路厦门日月谷温泉酒店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由郑某驾驶的闽DAK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袁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袁某某与郑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4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事故发生后,郑某报警,被告人袁某某被送医救治,公安机关至医院对其进行调查时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少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邱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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