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21民初9号
原告:郭国元,男,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莲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江西和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剑峰,男,1965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萍乡市。
被告:李懿,女,196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萍乡市。
被告:李惠,女,196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萍乡市。 原告郭国元诉被告杨剑峰、李懿、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于2019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后原告郭国元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国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郭国元负担。
审判长 林小文
审判员 李少时 陪审员 贺东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