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刑更564号罪犯黄增通。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揭普法刑初字第4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增通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梅中法刑执字19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1月30日作出(2016)梅中法刑执字23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粤14刑更12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以罪犯黄增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标、温健文,执行机关指派刑罚执行人员陈让生、谢浩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增通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增通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表扬3次,剩余考核分500分;该犯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检察机关出庭意见认为综合考虑该犯的服刑表现、剩余刑期、犯罪情节和社矫意见,其符合假释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黄增通在服刑考核期间虽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其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处以重刑,综合考虑该犯原判犯罪性质、情节、刑罚、社会危害程度及服刑比例等,对其不予适用假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增通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秀平
审判员 李美香
审判员 钟杏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佳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