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0321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三洋金源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润春农牧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甘肃三洋金源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张掖润春农牧产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21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三洋金源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朱王堡镇绿色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子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掖润春农牧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甘浚镇星光滩。

法定代表人:张龙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三洋金源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润春农牧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肃三洋金源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张掖润春农牧产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甘肃三洋金源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0321执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杨昌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亚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