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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04执480号

刘新平、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新平;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704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刘新平,女,汉族,1965年11月9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

委托代理人:周国相,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耿黄大道星湖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06613466H。

法定代表人:苗昆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明,该公司员工。刘新平与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7民终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撤销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7)豫0704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新平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月息1.5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新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等文书;先后三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进行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其他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至被执行人住所地依法对其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被执行人代理人表示企业目前周转困难,无力偿还债务,待缓过劲儿,会尽快如数偿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充分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调查表示认同,其表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千

审 判 员  牛传华

人民陪审员  石平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熙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