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21民初1158号
原告:刘伟,男,1981年1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黄帅,男,199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原告刘伟与被告黄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刘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陈永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尚灵谦
书记员曹知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