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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21民初1158号

刘伟与黄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伟;黄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21民初1158号

原告:刘伟,男,1981年1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黄帅,男,199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原告刘伟与被告黄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刘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陈永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尚灵谦

书记员曹知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