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财保1031号
申请人:郭某1,女,汉族,1944年7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
申请人:郭某2,女,汉族,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
申请人郭某1诉被申请人赡养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某1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某2名下银行存款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红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允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