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1民初4395号
原告:青岛聚蚨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孙肖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山东鑫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五洲四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田庄镇于幸路**div>
法定代表人:韩雨凌,总经理。
原告青岛聚蚨源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五洲四铸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解决,青岛聚蚨源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聚蚨源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基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青岛聚蚨源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计573元,由青岛聚蚨源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立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