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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行初233号

隗茂武与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办事处等认为侵犯房产权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21-07-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隗茂武;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1行初233号 原告隗茂武,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科,区长。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周晨,主任。 原告隗茂武诉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历城区政府)、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王舍人街道办)行政违法一案,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历城区政府、王舍人街道办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原告隗茂武诉称:原告于1999年11月2日购买了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大辛庄村180号房屋。因被告实施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大辛庄旧村改造项目,原告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但至今未与原告签订任何补偿协议。2019年1月11日,两被告组织了大量人员在没有任何出示文件及证件的情况下,将原告位于大辛庄村180号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已全部被拆除人员拆平推倒。原告认为,被告不具有拆除原告房屋的法定职权,且拆除程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1、依法判令确认被告于2019年1月11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大辛庄村大辛南街180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历城区政府答辩称:历城区政府既不是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也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行为,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历城区政府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是双方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该问题涉及到本案的管辖法院问题,因此,历城区政府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是本院首先应予以审查解决的程序问题。 前期,经本院审查发现,本院同期陆续收到多起王舍人街道办事处大辛庄村村民诉房屋被强制违法拆除的行政案件,案情与本案基本相同。根据多个原告在起诉状中叙述的涉案房屋被拆除的事实经过及提供的证人证言等,结合该片区原告提供的报警记录等证据材料,并结合被告的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涉案被诉房屋并非由被告历城区政府实施拆除。因此,经本院综合审查认定,原告列历城区政府为被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错列被告。2019年3月25日,本院已向原告寄送通知书向其书面释明了上述情况,并征询其意见,是否变更本案被告。经本院书面释明后,本案原告仍坚持列历城区政府为被告,拒绝变更被告。另,同期与本案案情基本相同的其他村民诉王舍人镇大辛庄村房屋被强制拆除违法行政案件((2019)鲁01行初271、272号两案),上述案件原告经本院书面释明后,已自愿申请变更被告为王舍人街道办事处,本院已依法将上述两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的法律规定,鉴于本案原告经本院书面释明后,仍拒绝变更被告,故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对历城区政府的起诉。为减少诉累,本案原告可另行选择适格被告后,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隗茂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继英

人民陪审员  刘成刚

人民陪审员  李 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