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827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杨亚安,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周国明,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侯亚琦,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本院在执行杨亚安与周国明、侯亚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和解履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新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