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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27执恢45号

杨亚安、周国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21-05-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亚安;周国明;侯亚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827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杨亚安,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周国明,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侯亚琦,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本院在执行杨亚安与周国明、侯亚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和解履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新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