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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执220号之一

泉州市连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泽宇鞋店、彭泽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泉州市连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泽宇鞋店;彭泽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连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送达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洪丽君。

被执行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泽宇鞋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开发区。 经营者:彭泽宇。

被执行人:彭泽宇,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连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泽宇鞋店、彭泽宇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312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泽宇鞋店的住所地在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泉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16日作出的[2018]泉仲字3123号裁决一案,指定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林明清

审 判 员  吴梅芳

代理

审判员  冯叶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庄春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