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连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送达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洪丽君。
被执行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泽宇鞋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开发区。 经营者:彭泽宇。
被执行人:彭泽宇,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连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泽宇鞋店、彭泽宇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312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泽宇鞋店的住所地在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泉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16日作出的[2018]泉仲字3123号裁决一案,指定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林明清
审 判 员 吴梅芳
代理
审判员 冯叶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庄春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