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珍容,女,汉族,1973年1月2日生,福建省长乐市人,小学文化,经商,现住福建省长乐市。
申请执行人:林建明,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生,福建省长乐市人,初中文化,经商,现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执行人:云南亚豪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帕底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惠琼,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珍容、林建明与被执行人云南亚豪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云3103民初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云南亚豪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郑珍容、林建明货款人民币17万元;余款人民币10万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给原告郑珍容、林建明。因被执行人云南亚豪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珍容、林建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6年6月1日,本院作出(2016)云3103执1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并向被执行人云南亚豪木业有限公司送达。2、2015年10月30日,我院作出(2015)芒执字第2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云南亚豪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54000143********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3、2015年11月25日,我院作出(2015)芒执字第283-2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云南亚豪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木材款。4、2015年12月2日,我院作出(2015)芒执字第271-1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云南亚豪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对陈飞享有的集成材料提成收入。5、2015年12月4日,向芒市林业局资源股股长郭兆平了解云南亚豪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佳旺木业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和木材加工许可证的情况,并作出(2015)芒执字第27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云南亚豪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木材经营许可证和木材加工许可证,不予办理木材外调手续。6、2015年12月8日,到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其与被执行人云南亚豪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无交易往来。7、2015年12月9日,我院作出(2015)芒执字第283号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云南亚豪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朱灿勋拘留十五日。8、本院作出(2016)云3103执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云南亚豪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富××银行××支行820021010000035290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9、2017年5月11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云3103执27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云南亚豪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芒市林业局林权管理服务中心2015年中央及省级财政贴息资金350000.00元。10、2019年1月17日,向申请人分配案款人民币39295.00元。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2675.00元,执行到位标的为39295.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2333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军
审判员 胡广学
审判员 赵建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