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4729号
原告:朱迎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常毅,男,满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朱迎运与被告常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4月9日,原告朱迎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迎运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迎运负担。
审判员 徐 琼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王成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