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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4729号

朱迎运与常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毅;朱迎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4729号

原告:朱迎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常毅,男,满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朱迎运与被告常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4月9日,原告朱迎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迎运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迎运负担。

审判员 徐  琼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王成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