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104民初982号之一

赵江涛与河北塔坛九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江涛;河北塔坛九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982号之一反诉

原告(被告,以下统称被告):河北塔坛九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桥**胜利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邢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青松,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波,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

被告(原告,以下统称原告):赵江涛,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衡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霞,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江涛与被告河北塔坛九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被告河北塔坛九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塔坛九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红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马梨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