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6民初595号
原告:杨刊之,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农民,住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春,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飞,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农民,住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远,咸丰县楚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刊之与被告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杨刊之于201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刊之自愿撤回对邢飞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刊之撤回对邢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杨刊之负担。
审判员 谭 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宣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