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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6民初595号

杨刊之与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刊之;邢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6民初595号

原告:杨刊之,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农民,住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春,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飞,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农民,住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远,咸丰县楚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刊之与被告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杨刊之于201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刊之自愿撤回对邢飞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刊之撤回对邢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杨刊之负担。

审判员 谭 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宣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