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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81执恢353号

陈健与朱永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健;朱永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681执恢353号申请执行人陈健,男,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朱永赛,男,汉族,1976年2月21日生,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陈健与被执行人朱永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81民初17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本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永赛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健11000元。双方另就余款达成长期还款协议。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还款协议,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汪 兵执行员 许 浩执行员 李兴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施海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