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1民初550号
原告:朴俊复,男。
被告:冀学东,男。
被告:赵庆林,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帝贤吉星****。
原告朴俊复与被告冀学东、赵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俊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朴俊复负担。
审判员 王子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秀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