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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1民初550号

朴俊复与冀学东、赵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朴俊复;冀学东;赵庆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1民初550号

原告:朴俊复,男。

被告:冀学东,男。

被告:赵庆林,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帝贤吉星****。

原告朴俊复与被告冀学东、赵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俊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朴俊复负担。

审判员  王子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秀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