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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桃民初字第310号

孙玉东与崔永彬、张桂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21-06-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玉东;崔永彬;张桂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桃民初字第310号原告孙玉东,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崔永彬,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张桂香,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原告孙玉东与被告崔永彬、张桂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典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红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