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桃民初字第310号原告孙玉东,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崔永彬,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张桂香,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原告孙玉东与被告崔永彬、张桂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典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红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