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22民初976号
原告:王焕东,男,汉族,1965年11月4日生,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被告:李坊龙,男,汉族,1965年6月16日出生,江西省信丰县人,家住信丰县,原告王焕东诉被告李坊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焕东以在庭前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坊龙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焕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焕东撤回对被告李坊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焕东负担。
审判员 叶玉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康 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