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722民初976号

王焕东与李坊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江西省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焕东;李坊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22民初976号

原告:王焕东,男,汉族,1965年11月4日生,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被告:李坊龙,男,汉族,1965年6月16日出生,江西省信丰县人,家住信丰县,原告王焕东诉被告李坊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焕东以在庭前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坊龙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焕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焕东撤回对被告李坊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焕东负担。

审判员  叶玉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康 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