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684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旸,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雅,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德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法珍。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德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田越洋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