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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行审10号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园分局、商丘市商鼎建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园分局;商丘市商鼎建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402行审10号

申请人: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园分局,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金银路**。

被

申请人:商丘市商鼎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路楼村北凯北路东200米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96228473。申请人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园分局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原商丘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的商国土资执罚[2018]1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立案登记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被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系原商丘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该处罚决定行政执法程序中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催告书,亦均是以商丘市国土资源局的名义作出并加盖的是“商丘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专用章(一)”,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系原商丘市国土资源局作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三)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是原商丘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是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或者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园分局申请不符合条件,其不是适格申请主体,依法应当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园分局要求执行原商丘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的商国土资执罚[2018]101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长 丁 旭

审判员 姜继亮

审判员 彭玉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