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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81民初29号

褚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褚某某;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81民初29号

原告:褚某某,女,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告:冯某某,男,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

原告褚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褚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冯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褚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褚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振

人民陪审员  傅双

人民陪审员  王慧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金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