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81民初29号
原告:褚某某,女,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告:冯某某,男,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
原告褚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褚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冯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褚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褚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振
人民陪审员 傅双
人民陪审员 王慧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金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