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驰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茶山镇增埗村塘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44094398。
法定代表人:刘志平,经理。
被执行人:东莞市耀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温塘砖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2987201E。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被执行人:张建军,男,汉族,1976年9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驰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耀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张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驰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耀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张建军于2019年4月15日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共计203387.7元(货款201352.4元及诉讼费2035.3元)。被执行人须于2019年5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第一期款项16000元及诉讼费2035.3元,合计18035.3元。被执行人在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每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6000元的货款,2020年4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352.4元。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汇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户名:东莞市驰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账号:28×××05,开户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茶山丽江分理处。另本案执行费3086元由被执行人东莞市耀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张建军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驰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耀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张建军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1971执186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东莞市耀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张建军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永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