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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执472号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刘春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3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薛刚。

被执行人:刘春峰,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C04866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春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春峰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万六千五百七十六元三角四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春峰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7月3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春峰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春峰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一百八十九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春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恒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