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滨海东城大街北侧东海湾俊园**楼店面67-73。
负责人:曾晓寒。
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万安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明。
被执行人:杨志明,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
被执行人:杨志坚,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
被执行人:杨丽金,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
被执行人:杨秀琼,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李彩霞,女,1973年6月1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支行与福建省泉州万安石材有限公司、杨志明、杨志坚、杨丽金、杨秀琼、李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2454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主要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均在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辖区,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2454号裁决一案,指定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欧阳波
审 判 员 陈建宇
代理
审判员 郭燕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静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