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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财保7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陈宏文、王美华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陈宏文;王美华;陈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财保7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负责人:王德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婧,福建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伦,福建天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陈宏文,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

被

申请人:王美华、女,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石狮市。系陈宏文之妻。

被

申请人:陈妮,女,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福建省石狮市。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资金21623132.02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与21623132.02元等额之其他财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出具保函为该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宏文、王美华、陈妮名下的财产,价值以21623132.02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亚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东杰

书 记 员 陈惠贞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 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