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刑更761号罪犯刘某群,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乐昌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8)粤0784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被告人许某牛、刘某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共同退赔给被害人苏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以罪犯刘某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19年3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群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总分1058分;2018年11月获得表扬。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8000元,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未作退赔。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由于该犯未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表现成绩一般。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某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沛
审判员 项 箭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