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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4刑初243号

张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张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04刑初243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泽,男,1999年6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岳麓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19]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泽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泽于2018年3月8日22时许,来到其工作的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白庙子社区水印华府小区“豪轩家菜馆”,趁无人之机,采取攀爬窗户进入该菜馆的手段,用被害人廖某存放在吧台收银台的抽屉钥匙将收银台抽屉打开后,盗得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0000元。得手后,被告人张泽将所盗现金人民币9000元存入其使用的工商银行卡内,余下现金人民币1000元随身携带。案发后,被告人张泽退还了全部赃款给被害人廖某,同时取得了被害人廖某的谅解。2018年3月9日2l时许,被告人张泽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泽于2019年4月2日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泽具有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能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泽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下的刑罚。

被告人张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泽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泽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经公诉机关委托评估调查,被告人张泽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愿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泱

书记员张睿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