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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626执1688号之一

魏恒亮、郭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邹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恒亮;郭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26执16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魏恒亮,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市。 委托代理人王娟,女,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郭亮,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市。 申请执行人魏恒亮与被申请执行人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6民初1554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

一、被告郭亮欠到原告魏恒亮借款80000元,被告郭亮自2018年7月1日开始,共计分80个月,并定于每个月当月的17日前偿还原告魏恒亮1000元,以上被告郭亮共计偿还原告魏恒亮借款80000元;

二、如被告郭亮未按照第一项约定的和数额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原告魏恒亮可按照欠款总额80000元向本院立即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偿还未支付部分款项,并要求被告郭亮另行支付给原告魏恒亮违约金5000元;

三、原告魏恒亮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原告魏恒亮承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恒亮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郭亮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其4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为2008年鲁M×××××号小型面包车一辆。经查询各金融机构,2018年11月1-2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相应帐户及少量存款。被执行人无到期债权。2019年4月17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亮所欠申请执行人魏恒亮借款8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5000元,被执行人于2019年4月30日前偿还1000元,5-6月每月30日前各偿还500元,剩余78000元,自2019年7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偿还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均由本院过付)。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郭亮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现,并自愿遵照执行,因按协议履行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鲁1626执1688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守亮

审判员  李兴光

审判员  赵 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