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04民初1008号
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南通路**。
法定代表人:王忠芹,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该公司职员。
被告:高中园,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中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 晶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何佳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