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04民初241号
原告:新乡市盛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679489286A。
法定代表人:刘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勇,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比得力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796794423D。
法定代表人:苑泽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福良,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文祯,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盛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比得力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盛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盛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盛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1元,减半收取880.5元,由原告新乡市盛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治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