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104民初978号

张肖与河北塔坛九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肖;河北塔坛九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978号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统称原告):张肖,女,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霞,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河北塔坛九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桥**胜利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邢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青松,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波,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肖与被告河北塔坛九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张肖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张肖撤诉。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计574元,由原告(反诉原告)张肖负担。

审 判 员 高红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马梨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