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2631民初663号

黎平县永业钢材店与杨秀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贵州省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黎平县永业钢材店;杨秀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2631民初663号

原告:黎平县永业钢材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31MA6DQ4X37W。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德凤镇正阳路。经营者:陈德平,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黎平县。

委托代理人:龙泽,男,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秀体,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侗族,住址贵州省黎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平县永业钢材店诉被告杨秀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经私下自行协商处理,被告也已经支付尚欠钢材款,故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平县永业钢材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平县永业钢材店负担。

审判员  毛恩跃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  石启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