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7财保316号
申请人:王黎婷,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
申请人:刘昌云,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
申请人:余洪,女,土家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黎婷诉被申请人刘昌云、余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黎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昌云价值7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准许了保全,并对被申请人刘昌云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兰美路1200号凤鸣香山小区*幢*号房屋予以查封。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已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昌云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兰美路1200号凤鸣香山小区*幢*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阮 斐
人民陪审员 杭 静
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