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渝0107财保316号

王黎婷与刘昌云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黎婷;刘昌云;余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7财保316号

申请人:王黎婷,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

申请人:刘昌云,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

申请人:余洪,女,土家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黎婷诉被申请人刘昌云、余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黎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昌云价值7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准许了保全,并对被申请人刘昌云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兰美路1200号凤鸣香山小区*幢*号房屋予以查封。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已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昌云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兰美路1200号凤鸣香山小区*幢*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阮 斐

人民陪审员 杭 静

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