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2886号
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莞城支行,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右侧鸿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1245492G。
负责人:陈庆霖,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珊珊,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张明峰,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
申请人:曹素拉,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
被
申请人:东莞市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新世纪大厦****信用代码:914419005701668034。
法定代表人:黎福庆。关于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莞城支行与被申请人张明峰、曹素拉、东莞市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莞城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明峰、曹素拉、东莞市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94912.9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明峰、曹素拉、东莞市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94912.96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 琼
审判员 邱桂珍
审判员 陈丽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银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