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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民终522号

张雷波、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荆东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雷波;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荆东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民终5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雷波,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工程项目经理,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荆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荆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0804ME1809056K。

法定代表人:郭永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雷波与被上诉人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荆东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4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张雷波不服一审判决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未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9年1月16日向张雷波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其按照规定情形及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张雷波在通知指定期限内未按《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中指定的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雷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熊俊华

审判员  万 玲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