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0302民初2603号

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2民初2603号

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香港路港澳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61398252B。

法定代表人:何涛。

委托代理人:赵鹏飞,系公司员工。

被告:王雪梅,女,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审理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琴

书记员张杰 关注公众号“”